受伤索赔被驳回 官司输在代理上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杨宗波
官司还没有正式开打,原告便败诉了。这是怎么回事?问题就出在代理上。几天前,洞头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办理起诉与立案手续中擅自转移委托手续,经核实属无权代理,原告的起诉因此被当庭驳回。 原告朱某是湖南人,曾经在洞头务工。今年2月,朱某在一工地劳动时受伤。起先经协商,朱某与工地方面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朱某随即回了湖南老家。但是此后,朱某去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为此,朱某为向工地方索赔残疾赔偿金,委托了当地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案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起诉到洞头法院,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374元。 11月7日,洞头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了异常情况。原告朱某委托的代理人并未参加庭审,代理朱某参加庭审的另有其人。庭审中,法官经当庭与原告朱某电话核实,发现原来朱某的代理人为节省来往湖南和洞头办案的时间和费用,将代为起诉与立案的授权事项转委托给了洞头一代理人。转移委托过程中,没有办理合法的转委托手续,而当事人朱某对此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59条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由此,洞头法院认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擅自转移委托,在代理上存在瑕疵,于是当庭驳回了原告起诉。 |